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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国法院十大执行案件(五)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4月28日

  5、浙江缙云法院:被执行人丰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摘要:执行法院依法涤除被执行人在执行标的物上设置的虚假租赁,开出60万元“罚单”,并有效推动了案件顺利执结。

  标题:借款合同纠纷

  内容介绍:

  2016年3月25日,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碧信用社(以下简称“新碧信用社”)向缙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浙江丰圣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圣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根据生效判决书,丰圣公司及其担保人应归还新碧信用社借款1100万元及利息,丰圣公司以名下房地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丰圣公司、卢某某、董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4日前履行法律义务或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也未进行财产申报。该院依法查封了丰圣公司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因浙江澳贝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贝思公司)租赁在丰圣公司厂区内,根据租赁合同,租赁发生于抵押、查封之前,且租赁期限未满,该院于同年7月18日裁定带租拍卖。拍卖过程中,新碧信用社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租赁虚假请求依法涤除,并提供相关证据。立案后,执行法院围绕相关证据,从租赁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租赁合同是否签订于厂房抵押前、澳贝思公司是否合法占有使用租赁物等方面深入审查。经查,丰圣公司与澳贝思公司就涉案房地产签订长达10年的租赁合同,澳贝思公司称其以银行承兑汇票一次性付清150万元租金。但汇票背书内容反映该汇票并非来自澳贝思公司,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前的半年,丰圣公司就已经从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其他单位取得该汇票并再行转让给他人,所谓签订租赁合同并一次性以汇票支付租金的说法明显违背常理。法院依法认定丰圣公司与澳贝思公司租赁关系虚假,依法裁定涤除租赁权,并对丰圣公司虚假租赁行为作出罚款60万元的处罚决定。丰圣公司、澳贝思公司未再提出异议或复议。租赁涤除后,该院将原先以930万元带租拍卖未成交的企业资产重新启动拍卖,经22人竞拍,87次延时,最终以2395万元高价成交,溢价率达157.5%。 本案圆满执结。

  本案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异议,深入审查发现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串通妨碍执行的虚假租赁行为,依法予以惩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效推动了案件的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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